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民终15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唐耒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电厂居委会振兴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1900803030。
法定代表人:田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中心大楼后栋3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68589388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霞,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唐耒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8)湘0481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对本案提供装车服务、装灰库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事实认定不清,且虽认定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但遗漏诉讼主体未予释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8)湘0481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4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罗润成
审判员凌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