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05民初3948号
申请人:耒阳耒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耒阳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盛丽,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粮峰,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裕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董事长。
申请人耒阳耒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裕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耒阳耒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裕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356万元的财产,申请人耒阳耒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一份为该财产保全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耒阳耒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裕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356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耒阳耒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小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帅 亚
书 记 员 凌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