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O4**民初***号
原告:耒阳市豪天中外汽车维修中心配件部,住所地: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德泰隆路神龙建材市场A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耒阳耒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电厂居委会振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耒阳市豪天中外汽车维修中心配件部与被告耒阳耒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耒阳市豪天中外汽车维修中心配件部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耒阳市豪天中外汽车维修中心配件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耒阳市豪天中外汽车维修中心配件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9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耒阳市豪天中外汽车维修中心配件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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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晖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