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5113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8民初15113号
原告:上海建工南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3938号-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38号3号楼330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在绿地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绿地地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38号3号楼118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13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建工南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绿地地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建工南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建工南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南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晶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审判员杨**晶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