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绿地地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常宁新区管委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1552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常宁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绿地地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市常宁新区管理委员会、绿地地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