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旗硕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寿阳县田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执2207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旗硕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院****楼**101。
法定代表人:赖望峰,经理。
被执行人:寿阳县田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尹灵芝镇大垴村/div>
法定代表人:霍润宝,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旗硕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寿阳县田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凯锋
审判员  王金鑫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