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91财保32号
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住所地南和县贾宋镇南师村北,组织机构代码56048940-6。
法定代表人:崔建刚,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禹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贾宋镇大会塔村**,组织机构代码MA07QP60-1。
法定代表人:王瑞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禹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禹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书堂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文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