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22执914号
常州市常雪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皖1122民初6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66196.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内有零星存款;其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委托当地法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展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唐明翠
审判员 张玉碧
审判员 王立武
书记员 邓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