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14民初2134号
原告南长区润禾园艺经营部(以下简称润禾经营部)与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点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票据付款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查明,案涉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美尚公司的营业场所、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科教软件园3。该地系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应由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赵 蔚
书记员 史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