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培磊,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能海,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王山国,经理。
被执行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业楼A栋5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被执行人:徐晶,男,1976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申请执行人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徐晶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执1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9日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1367876.25元,执行费118768元。
本院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强显桢
审判员 徐 晓
审判员 赵 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