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4951号之一
原告:**市**镇勤新建材店,住所地:浙江省**市阳明街道胜归山南岭下(市水泥厂南首)。
经营者:陈利珍,女,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丰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西路8号院3号楼3层308。
法定代表人:李东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王山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然景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北店头乡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马九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廊坊诺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苏桥镇广陵城村。
法定代表人:刘建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武汉鑫度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天汇龙城3期(0地块)3栋2单元21层2室。
法定代表人:杨更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市**镇勤新建材店与被告北京丰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河北然景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诺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鑫度达铝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市**镇勤新建材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877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7723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87723元票据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市**镇勤新建材店合法获得北京丰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810000530120201029758487441,出票日期为2020年10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9日,出票人、承兑人均为北京丰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87723元。北京丰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条件付款。**市**镇勤新建材店属于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于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正常提示付款,但承兑人北京丰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期限的通知》明确将涉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诉讼案件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中,北京丰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易 惠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晏紫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