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振平建筑基础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市振平建筑基础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宕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425执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振平建筑基础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区六府巷天晚集小区5号楼1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和平,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亨,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四川宕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0号。
法定代表人:肖玉琼,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长治市振平建筑基础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宕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425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四川宕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长治市振平建筑基础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发现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原青林
审判员郭宝江
审判员牛云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