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振平建筑基础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鼎泰昇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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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晋04民终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振平建筑基础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黎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鼎泰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山西鼎泰昇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长治市振平建筑基础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鼎泰昇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402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双方主要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款项应为借款,还是垫付工程款?在二审庭审中长治市振平建筑基础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当庭提供有四川宕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由山西鼎泰昇贸易有限公司为该公司垫付部分工程款,并直接支付给长治市振平建筑基础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进度款,该款在其公司与山西鼎泰昇贸易有限公司结算时直接予以扣除,同时其公司在与长治市振平建筑基础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结算中,将该款作为已支付款项进行扣除,并进行对账确认。经庭审质证,山西鼎泰昇贸易有限公司对该证明不予认可,只要求偿还借款,但长治市振平建筑基础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该款是用于山西鼎泰昇贸易有限公司彩凤酒店桩基施工使用,并非是借款,双方争议较大。本院认为,本案只有在上述事实查明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公正裁判,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402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长治市振平建筑基础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左樱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