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博力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博力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恒诚福球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602民初2079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怀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山西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博力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神头电厂友谊街农贸市场西排1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秦刚,职务总经理。        
被告:***诚福球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代县枣林镇柳树坡。        
法定代表人:刘建凯,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博力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诚福球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海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