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财保10号
申请人:冠县盈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苏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满书勤
被申请人:***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102号7幢B座05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已生成(2021)鲁1525诉前调24号,现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万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万元。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成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