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22财保22号
申请人:宋江**,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左权县。
被申请人:***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区桃花街5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瑞,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宋江**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左权县交通局左权县乡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泽军线、泽上线上庄-紫金、下土线”建设工程中,左权县交通局扣留的质保金80000元、被申请人***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左权县交通局左权县乡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泽军线、泽上线上庄-紫金、下土线”建设工程中向左权县劳动局预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22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宋江**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权祝融支行账户为14×××98的银行存款90000元、以其在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大街支行账户为35212101020000256XXX5的银行存款20000元、以其在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第二支行账户为35228101020000XXX6631的银行存款25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左权县交通局左权县乡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泽军线、泽上线上庄-紫金、下土线”建设工程中,左权县交通局扣留的质保金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左权县交通局左权县乡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泽军线、泽上线上庄-紫金、下土线”建设工程中向左权县劳动局预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2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申请人宋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权祝融支行账户为14×××98的银行存款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申请人宋江**在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大街支行账户为35212101020000256XXX5的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申请人宋江**在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第二支行账户为35228101020000XXX6631的银行存款2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81元,由申请人宋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豫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