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9民初480号
原告:平陆县皓远石料厂。住所地,平陆县张店镇枣园村马沟。
投资人:冯云岗,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南环西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丰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国土资源局东城建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祁潇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平陆县皓远石料厂与被告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山西丰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平陆县皓远石料厂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山西丰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陆县皓远石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6元,减半收取计2173元,由原告平陆县皓远石料厂负担。
审判员 刘 雷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