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7986号
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玮,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丰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平陆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女。
被告:***,男。
被告:***,女。
被告:***,男。
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被告山西丰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平陆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96元,减半收取计37398元,由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承担。
审判员 王晋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