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丰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菱电电梯有限公司、山西丰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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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197号



原告: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浔练公路3777号。




法定代表人:沈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炳松,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霞,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丰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国土资源局东城建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祁潇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安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丰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菱电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菱电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菱电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菁


二O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金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