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丰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山西丰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5625号
原告:邓军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太康,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丰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宝玉,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军安与被告山西丰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军安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丰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军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军安撤回对被告山西丰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存才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侯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