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巨祥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巨祥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襄垣县古韩镇十字道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23执异2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古韩镇北关村。
法定代表人:任师良,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襄垣县古韩镇西王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襄垣县古韩镇西王桥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兵,职务村委主任。
被申请人:襄垣县古韩镇十字道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襄垣县古韩镇十字道村。
法定代表人:李峰,职务理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垣县古韩镇十字道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十字道村委)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襄垣县古韩镇十字道村经济合作社、襄垣县古韩镇西王桥村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山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襄垣县古韩镇十字道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襄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晋0423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襄垣县古韩镇十字道村村民委员会已被撤并,并入襄垣县古韩镇西王桥村村民委员会,另根据县政府文件,襄垣县古韩镇十字道村村民委员会财务已移交该村经济合作社,为此申请追加襄垣县古韩镇西王桥村村民委员会、襄垣县古韩镇十字道村经济合作社为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襄垣县古韩镇西王桥村村民委员会辩称:一、被申请人西王桥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人不存在任何关系,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协议,不存在履行任何法律文书的责任;二、依据上级指示精神,合村并镇,只是进行了党务支部合并,债权债务未移交,被执行人十字道村村民委员会仍具备法人资格,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经审查查明,襄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晋0423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襄垣县古韩镇十字道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的义务。2020年3月19日,依据襄垣县人民政府颁布的襄政函[2020]2号《关于同意古韩镇等11个乡镇部分行政村合并的批复》规定,被执行人襄垣县古韩镇十字道村村委并入襄垣县古韩镇西王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王桥村委)。襄垣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2018年10月16日颁布的襄农改办[2018]12号《关于稳步推进村民委员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职能分离和分账核算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清产核资与产权界定后村委会所拥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襄垣县古韩镇十字道村村民委员会经清产核资后将资产结转给古韩镇十字道村经济合作社。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襄垣县十字道村村民委员会已并入西王桥村村民委员会,且其财产已划转给十字道村经济合作社,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山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西王桥村村民委员会、十字道村经济合作社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襄垣县古韩镇西王桥村村民委员会和襄垣县古韩镇十字道村经济合作社为(2020)晋0423执58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襄垣县古韩镇西王桥村村民委员会、襄垣县古韩镇十字道村经济合作社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襄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423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依法承担偿还责任。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郝志国
人民陪审员  郭 锐
人民陪审员  闫玉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范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