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民辖终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和平西街1号晋能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姚某姚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忻州市,住忻州市。
上诉人山西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偏关县人民法院(2020)晋0932民初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山西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提供的两份《路基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第四十条约定“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将本案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主张的工程款实际是挖、填土方的劳务费和机械设备的台班租赁费用,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请求撤销偏关县人民法院(2020)晋0932民初7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偏关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偏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路基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中第四十条虽约定有协议管辖条款,但该条款违反了前述专属管辖规定,故山西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山西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5月15日收到应诉材料,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其应当在2020年6月1日前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但山西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是于2020年6月5日才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其时已经超出答辩期间,偏关县人民法院对山西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应依法不再进行审查。因此,偏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932民初70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偏关县人民法院(2020)晋0932民初7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偏关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建荣
审判员 冯慧波
审判员 刘海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