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民初813号
原告:***,女,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坚,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会发,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山西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山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姚晋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高会发、山西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8元,减半收取为25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航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丁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