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朔城区七里河综合治理项目部与山西三晋地方铁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民终8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朔城区七里河综合治理项目部。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现住山西省朔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三晋地方铁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现住朔州市。
上诉人朔州市朔城区七里河综合治理项目部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三晋地方铁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2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2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朔州市朔城区七里河综合治理项目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福
审判员 张 平
审判员 郑荣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