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汾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7101执恢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三晋地方铁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三晋地方铁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汾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9)晋710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山西三晋地方铁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7101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