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三晋地方铁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7102执9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三晋地方铁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20)晋7102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78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十四万五千九百八十七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