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晋地方铁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三晋地方铁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汾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7101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三晋地方铁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北路24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彬,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西三晋地方铁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汾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9)晋710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人民币399.9261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亦未按期报告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并进行了现场调查。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如下: 1.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划拨存款共计1469930元。 2.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宗。 3.本院依法调取了被执行人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档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现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执行期限内已不能实现,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强制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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