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晋地方铁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西三晋地方铁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民事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汾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7101执2号 申请人山西三晋地方铁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北路24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710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2019)晋71民终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522721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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