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执异38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州番禺珠铝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沙村坣头环村东路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齐丹。
委托代理人:王戈华,广州番禺珠铝电缆桥架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所在地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村下油古岭和平街11号。
负责人:李香树。
被申请人: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李绿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番禺珠铝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113执2190号(下称2190号)】,2020年7月广州番禺珠铝电缆桥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州番禺珠铝电缆桥架有限公司诉称,申请执行人与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2019)粤0113民初8488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对方没有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名下无可执行资产,故依法申请追加其总公司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创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依据此法律规定,当其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追加其总公司为被执行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申请法院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无答辩。
被申请人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答辩。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0年1月,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李香树。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隶属单位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05年12月1日成立,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4000万。
本院作出(2019)粤0113民初8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番禺珠铝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39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19年4月29日利息为19495元;2019年4月29日后以79397.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改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上述判决生效后,广州番禺珠铝电缆桥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即2190号案。执行中,本院查明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7月2日,本院对2190号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是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作为2190号案的被执行人,经强制执行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广州番禺珠铝电缆桥架有限公司请求追加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2020)粤0113执2190号案的被执行人;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2019)粤0113民初8488号民事判决书欠广州番禺珠铝电缆桥架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吕荐宗
审判员 王文娟
审判员 易 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凌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