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3财保243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委托代理人:陈军建,广东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村下油古岭和平街11号。
负责人:李香树。
被申请人: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北固碾村大同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李绿树。
申请人***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合计5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险作担保,保险限额为550000元,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申请人***于2020年8月19日预交诉前保全费327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合计550000元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蓝 海
审判员 杨志斌
审判员 孙 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祁秀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