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西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31民初413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山西省沁源县村民,现住山西省沁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鹏,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李绿树,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诉讼费缓、减、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龙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红斌
书记员 席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