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622执恢3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弘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北固碾村大同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10476525。
法定代表人:李绿树,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与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5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洪林
审判员 左朋飞
审判员 姚 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荣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