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兰兴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温县工业园区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41082577366647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北固碾村大同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104765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南兰兴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光大银行(开户账户:75×××44)款项136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