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与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302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负责人曾建金,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辉,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302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于2018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剩余工程款人民币共计30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7300元(含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国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执行员  王晓瑞
书记员  荆卫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