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6执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8年12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阳泉市鑫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晋路盛世华庭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阳泉市。
原告***诉被告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晋0106民初15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利息107193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223.5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324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00.71元,其中13242元结转为执行费,发还申请执行人2458.71元。
本院依职权向金融证券机构、车管所、互联网银行、房屋管理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被执行人进行了查人找物的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耀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晋0106民初1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张 斌
审判员   曲建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