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02民初1001号
申请人:***,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申请人: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3200元或等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200元,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如被申请人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详见清单),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冻结申请人***所有提供担保的×××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一辆的登记、过户手续,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286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倩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