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302执9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负责人曾建金,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辉,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302民初128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于2018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剩余工程款人民币共计30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法定代表人王耀辉已死亡,申请人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执行。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晋0302民初12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国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执行员 王晓瑞
书记员 荆卫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