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6财保42号
申请人:***,女,汉族,1958年12月14日出生,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瑞,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晋路盛世华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耀辉。
被申请人:王改如,女,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申请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改如银行存款10719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卫凌宇以其名下位于太原市(产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卫凌宇名下位于太原市滨河东路168号2幢1号(产权证号:房权:房权证并字第**。
二、查封本裁定第一项所述担保财产后,冻结被申请人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改如银行存款10719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芦瑞愈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