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龙信支行与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行汇融太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302民初1040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龙信支行。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行汇融太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被申请人:***,男,1965年出生,住阳泉市。
被申请人:***,女,1966年出生,住阳泉市。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龙信支行与被申请人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行汇融太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行汇融太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9078000元价值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行汇融太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78000元。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如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详见清单)。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阳泉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行汇融太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任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