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11民初493号
原告:阳泉市汇鑫源彩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会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建红。
被告:阳泉市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阳泉市汇鑫源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泉市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阳泉市汇鑫源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泉市汇鑫源彩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计608元,由原告阳泉市汇鑫源彩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蔺志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