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阳泉市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阳泉市郊区河底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311执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郊区下荫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11110681353R。
法定代表人高世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河底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永寿,职务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阳泉市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河底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河底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河底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3740817.29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铁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执行员  闫俊生
书记员  王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