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阳泉市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阳泉市郊区河底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311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郊区下荫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11110681353R。
法定代表人高世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河底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永寿,职务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阳泉市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河底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河底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河底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位于阳泉市郊区河底镇隆河花园三号楼、四号楼的房屋十三套、地下室六个及车库二十四个(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河底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买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铁福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