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羽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3民终8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伟,山西远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羽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太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虎,山西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泉市兴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泉市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世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现住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东,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汉族,1988年7月9日出生,现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勇,男,汉族,1978年9月24日出生,现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东,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棵,男,汉族,1992年12月4日出生,现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东,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阳泉市兴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富华公司)、四川羽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佳公司)、***、阳泉市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31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伟、上诉人羽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虎、上诉人兴富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上诉人扬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被上诉人***、**、陈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东、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31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阳泉市兴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羽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阳泉市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瑞文
审判员  郭严旻
审判员  郭永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海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