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3892号
原告:韩城市丰兆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招商区XX村XX号XX号楼XX街XX房XX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87717644Y。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16日,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9日,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XX路XX层。
组织机构代码:9161058105475203XB。
负责人:王双成。
原告韩城市丰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市丰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韩城市丰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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