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百思诺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百思诺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6492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陕西百思诺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百思诺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梅琳2020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