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洲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31执483号
本院在执行***与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向***支付欠款本金X万元。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X年X月X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X元,申请执行费X元。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某某公司于X年X月X日偿还***欠款X万元,于X年X月X日偿还***X万元,于X年X月X日偿还***欠款X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元,申请执行费X元由某某公司负担。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在终结执行后,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831执4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胜云
审判员段波
审判员刘玉芝
书记员张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