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一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2财保95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3年2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3********,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陕西世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东二路金山小区**楼*******,男,1973年2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陕西世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宝鸡,住宝鸡市渭滨区iv>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31973********,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陕西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宝鸡,住宝鸡市金台区新福路**轩苑臻品**楼*******973年8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陕西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宝鸡市金台区,住宝鸡市金台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被申请人:***,男,1975年6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5********,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宝鸡市宏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宝鸡市金台区,住宝鸡市金台区*****院**楼*****6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宝鸡市宏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宝鸡市金台区。,住宝鸡市金台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4********,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现住宝鸡市**区阳平镇野寺村*******,男,1974年4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现,现住宝鸡市**区/div> 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21972********,陕西省宝鸡市人,陕西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宝鸡市金台区群,住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付*****月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陕西省宝鸡市人,陕西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0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3********,陕西省宝鸡市人,陕西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住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楼*********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陕西省宝鸡市人,陕西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宝鸡市渭滨区,。被申请人:陕西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睿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73534296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与***、***、***、***、陕西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陕0302财保91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52000元。2021年10月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其与***、陕西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达成和解意见,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与***、***、***、***、陕西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于2021年10月9日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后于当日作出(2021)陕0302民初6783号民事裁定,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综上,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52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睿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钟雨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