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22执325号
陕西大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鸿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鸿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陕西鸿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2021)陕0922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3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金。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被执行人陕西鸿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了工程款230000元,逾期利息4446.72元及执行费335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22执32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1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