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802民初4703号
原告高某1。
被告陕西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渭新区阿房一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某1。
被告高某2。
被告刘某2。
被告刘某3。
被告刘某4。
原告高某1与被告陕西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1、高某2、刘某2、刘某3、刘某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高某1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1、高某2、刘某2、刘某3、刘某4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1申请对被告陕西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1、高某2、刘某2、刘某3、刘某4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1撤回对被告陕西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1、高某2、刘某2、刘某3、刘某4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0元,退还原告高某1。
审判长李长鹏
审判员张媛
人民陪审员常四娃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