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民终16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303。
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580763222G。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咸璧,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陕西省乾县,系该公司清欠专员,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9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自建,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西安市未央区,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8xxxxxxx。
原审被告:陕西韩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盘河路与复兴路十字平远阁商务写字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0R60J。
法定代表人:张建峰,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韩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乾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4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倪治国
审 判 员 张作儒
审 判 员 刘联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坤
书 记 员 杜快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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